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住所地安阳市人民大道西段。被执行人安阳市源盛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殷都区枫林水郡******。法定代表人赵志林,经理。被执行人赵志林,男,汉族,住邯郸市魏县。被执行人连志强,男,汉族,住邯郸市魏县。被执行人连志艳,女,汉族,住邯郸市魏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安豫证经字第5851号公证书,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公证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安阳市源盛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仓库钢材584吨。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来生审判员:刘庆生审判员:刘继霞
书记员:刘朝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