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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安阳市源盛钢铁贸易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2013)北执字第1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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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住所地安阳市人民大道西段。被执行人安阳市源盛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殷都区枫林水郡******。法定代表人赵志林,经理。被执行人赵志林,男,汉族,住邯郸市魏县。被执行人连志强,男,汉族,住邯郸市魏县。被执行人连志艳,女,汉族,住邯郸市魏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安豫证经字第5851号公证书,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公证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安阳市源盛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仓库钢材584吨。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来生审判员:刘庆生审判员:刘继霞

书记员:刘朝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