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宋迪新,男,1948年3月生,汉族,农民,现住安阳市北关区。被执行人卢文革,男,1966年7月生,汉族,农民,现住安阳市北关区。
本院在执行宋迪新与卢文革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12年7月30日作出的(2012)北民一初字第16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月8日向被执行人卢文革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卢文革于2013年1月10日前按照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卢文革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现查明被执行人卢文革在中崇义村村民委员会有征地补偿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提取卢文革在中崇义村村民委员应得的征地补偿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刘继霞
书记员:刘朝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