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尚志波,男,1982年5月生,汉族,现住安阳市。被执行人于福全,男,成年,汉族,住安阳市。被执行人于常军,男,成年,汉族,住安阳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北民一初字第79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12月22日向被执行人于福全、于常军公告送达了(2011)北执字第63号执行通知书,限二被执行人自公告期满之日起三日内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于福全、于常军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于福全之妻张新荣名下银行存款26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来生审判员:刘庆生审判员:刘继霞
书记员:刘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