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书民,男,1975年2月20日出生。因涉嫌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于2012年12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安阳市看守所。辩护人刘向阳,河南师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以安北检刑诉(2013)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书民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于2013年3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任宗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书民及其辩护人刘向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人陈书民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陈书民认罪态度好,请求从轻对其判处。
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3日13时26分许,被告人陈书民路过安阳市北关区中华路黄家营村路段时,为盗走路西一处光缆接头盒,用钳子将光缆接头盒两端的通信光缆剪断,造成该区域内移动公司用户2527户,其中有效计费用户1962户,通信中断1个小时25分钟,造成该区域内龙安区有线电视台用户2100多户的有线电视信号中断1个小时25分钟。上述犯罪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陈书民供述,2012年12月3日下午13时许,其和陈某某去韩陵乡,走到中华路和北外环交叉口北200米左右,其见路西有一堆线,就拿着钳子将一个黑色的接线盒的两端剪断,刚拿着接线盒走到车旁,被一个骑自行车的男子抓住。2、证人郜某某证言,其是龙安区有线电视台彰东北片负责人,2012年12月3日13时30分许,其在路上查看线路,走到中华路和北外环交叉口往北100米左右路西,发现一个人手提一个线路井内线路上的光缆接头盒,线路被剪断,就上前抓住那个人不让他走,并拨打了110。被剪断的光缆接头盒系龙安区有线电视台和移动公司正在共同使用的,被剪断后,电视台和移动公司的信号同时中断。3、证人张某某证言,其是安阳移动公司负责通信光缆维护的,2012年12月3日14时许,其接到郜某某的电话说中华路和北外环交叉口北100多米路西的通信光缆被剪断,人已被控制。被剪断的通信光缆之前能正常使用。4、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河南有限公司安阳分公司网络部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距羊毛屯基站1.6公里处的通信光缆被破坏,线路全阻,中断时间为85分钟。该基站总用户2527户,有效计费用户1962户。5、物证光缆接头盒,证明被剪断的光缆接头盒情况。另外在卷还有书证现场照片、扣押物品清单、被告人陈书民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书民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公诉机关指控陈书民犯破坏通信设施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关于陈书民的辩护人提出陈书民认罪态度好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书民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2月3日起至2015年12月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崔伟审判员:李敏人民陪审员:刘燕燕
书记员:张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