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安阳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住所地安阳市。被执行人王建安,男,1970年11月生,汉族,住安阳市。
安阳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申请执行王建安借款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安文证经字第428号公证书,于2012年12月26日向被执行人王建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建安于2012年12月30日前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王建安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王建安名下银行存款80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继霞审判员:封志勇代理审判员:宋建武
书记员:刘朝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