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刘莺歌。申请执行人王慧慧。申请执行人王新怡。申请执行人王春生。被执行人秦士河。
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法院(2010)北民一初字第526号民事判决和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安民三终字第12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9月15日向被执行人秦士河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其于2011年9月19日前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秦士河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秦士河名下的银行存款8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来生审判员:刘继霞审判员:刘庆生
书记员:邢文中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