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安阳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住所地安阳市北关区安漳大道。被执行人王月只,男,汉族。被执行人王怀民,男,汉族。
本院在执行安阳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与王月只、王怀民公正执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安文证经字第4680号公证书,于2011年6月28日向被执行人王怀民、王月只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怀民、王月只于2011年7月1日前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王怀民、王月只至今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王月只名下银行存款50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刘继霞
书记员:刘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