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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安阳市商业银行彰德路支行与田权星、刘春凤、王洪亮、赵庆升、崔利顺、任利军公证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1)北执字第1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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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商业银行彰德路支行。被执行人田权星,男,1987年1月生。被执行人刘春凤,女,1966年4月生。被执行人王洪亮,男,1986年6月生。被执行人赵庆升,男,1966年5月生。被执行人崔利顺,男,1971年4月生。被执行人任利军,男,1965年8月生。

安阳市商业银行彰德路支行申请执行田权星、刘春凤、王洪亮、赵庆升、崔利顺、任利军公证借款纠纷执行一案中,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安豫证经字第3667号公证书,于2011年5月19日向被执行人田权星、刘春凤、王洪亮、赵庆升、崔利顺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于2011年8月26日向被执行人任利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续冻结杨卫东名下银行存款3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三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来生审判员::刘庆生审判员::刘继霞

书记员::刘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