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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被执行人李庆明解除车辆查封执行裁定书

(2010)北执字第2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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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杨太平,男,1956年7月生,汉族,住安阳市。被执行人刘宝宏,男,1965年4月生,汉族,住安阳市。被执行人李庆明,男,1966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安阳市。

本院于2010年11月12日作出(2010)北执字第258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李庆明名下豫EHY2**号本田车一辆,现因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李庆明名下豫EHY2**号本田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来生审判员:刘庆生审判员:刘继霞

书记员:刘洁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