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杨太平,男,1956年7月生,汉族,住安阳市。被执行人刘宝宏,男,1965年4月生,汉族,住安阳市。被执行人李庆明,男,1966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安阳市。
本院于2010年11月12日作出(2010)北执字第258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李庆明名下豫EHY2**号本田车一辆,现因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李庆明名下豫EHY2**号本田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来生审判员:刘庆生审判员:刘继霞
书记员:刘洁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