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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贪污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云刑初字第3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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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贪污文书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云霄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甲,男,1958年2月出生于福建省云霄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中国共产党党员,案发前任云霄县下河乡三星村党支部书记,家住云霄县下河乡。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3年8月22日被云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由云霄县人民检察院变更为取保候审。现在家。被告人张某乙,男,1961年6月出生于福建省云霄县,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中国共产党党员,案发前任云霄县下河乡三星村村委会主任,家住云霄县下河乡。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3年8月22日被云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由云霄县人民检察院变更为取保候审。现在家。被告人张某丙,男,1956年2月18日出生于福建省云霄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中国共产党党员,案发前任云霄县下河乡三星村支委兼报账员,家住云霄县下河乡。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3年8月22日被云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由云霄县人民检察院变更为取保候审。现在家。

云霄县人民检察院以云检公刑诉(2013)2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犯贪污罪,于2013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云霄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方少婧、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分别在担任云霄县下河乡三星村党支部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支部委员兼报账员期间,接受云霄县下河乡人民政府的委托,协助从事发放种粮补贴款和生态公益林补助款等履行行政管理工作,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在从事发放种粮补贴款和生态公益林补助款过程中,采用虚报冒领等手段,共同侵吞国家种粮补贴款和生态公益林补助款共计人民币82725.6元。其中被告人张金钟分得赃款人民币28505.93元;被告人张某乙分得赃款人民币28164.76元;被告人张某丙分得赃款人民币26054.91元。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的行为均已构成贪污罪,属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犯贪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请求适用的法律适当,本院予以确认,依法应以贪污罪追究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的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在尚未受到调查谈话、讯问的情况下,在接到办案人员的电话通知后自动到案,积极配合办案人员调查,如实承认了各自的全部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归案后,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积极退清全部违法所得,具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三被告人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他们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对被告人张金钟、张政和、张来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九十三条第二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一款、第七款,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甲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张某乙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张某丙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缓刑三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四、分别追缴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的违法所得款人民币28505.93元、28164.76元、26054.91元(均已退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黄秋龙审判员:王东宇人民陪审员:黄荣生

书记员:朱丽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