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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0

朱伟忠贪污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0)云刑初字第2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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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0年文书一审程序贪污文书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云霄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伟忠,男,1967年2月19日出生于福建省云霄县,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农民,2006年8月至今任云霄县火田镇莆中村党支部委员兼报账帐员。家住云霄县。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09年11月14日主动到云霄县纪律检查委员会投案,2009年12月1日被云霄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现在家。

云霄县人民检察院以云检公刑诉[2010]1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伟忠犯贪污罪,于2010年7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朱伟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伟忠利用担任村党支部委员兼报账员的职务之便,在协助火田镇人民政府管理征地款、发放种粮补贴款及其他行政管理工作中,采用重复报支、虚报支出等手段,共侵吞公款人民币21484.8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伟忠犯贪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依法应追究被告人朱伟忠的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朱伟忠能主动到云霄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朱伟忠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依法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项、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朱伟忠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黄秋龙

书记员:戴维政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第二款、《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