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羊守山,男,1958年7月15日出生于河南省汝南县,汉族,农民,高中文化,中共党员,任汝南县古塔街道办事处刘柏庄社区居委会文书,住汝南县。因涉嫌贪污犯罪于2010年6月17日被汝南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1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汝南县人民检察院以汝检刑诉[2010]1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羊守山犯贪污罪,于2010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羊守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羊守山身为刘柏庄社区居委会文书,在协作汝南县古塔街道办事处人民政府从事移民扶持款登记、管理过程中,利用其职务便利,采取虚假手段,企图占有公款一万二千元,其行为己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羊守山犯贪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羊守山己占有公款一千九百五十元,余款一万零五十元因案发而未得逞,属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羊守山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退赃,未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可酌定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羊守山的犯罪事实、社会危害性及犯罪后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第九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羊守山犯贪污罪,免予刑事处罚。二、所追缴赃款一千九百五十元发还受害单位。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吴清华
书记员:张岩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