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铁力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边雪,女,1986年1月16日出生。2013年11月21日因涉嫌贪污经铁力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2013年11月25日经本院决定对其逮捕。现羁押于庆安县看守所。辩护人高天书,黑龙江龙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铁力市人民检察院以铁检刑诉(2013)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边雪犯贪污罪,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2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铁力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福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边雪及其辩护人高天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11月至2013年7月间,时任铁力市人民医院(事业单位)医保科核算员的被告人边雪,利用其负责审核、核算、录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医疗费的职务之便,采取将已经报销的患者出院结算收据从原始报销手续上撕下来,后制作虚假的医院诊断、住院审批单、住院患者费用清单、住院医药费报销单等虚假单据,再用其保管的印章在制作的虚假单据上盖章,并署名予以审核,后将虚假手续提供给医保科出纳员并领取医保款,先后以郭某某、段某某等11名患者的名义重复申报13笔,共骗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医疗费报销款共计人民币87,413.02元,此款被其据为己有,用于个人日常生活开销。被告人边雪得知自己利用职务之便骗取医保款的行为被人发现后,于2013年7月26日主动将贪污赃款返还给铁力市人民医院。上述事实,被告人边雪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药费报销单、住院患者费用清单、铁力市医疗住院审批表、诊断书、资金结算票据、收条、收据、证人吕某某、万某某、邹某某、王某某、蒋某某、郭某某、段某甲、陈某某、刘某某、段某乙、史某某、周某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对于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犯罪动机是为替母偿还治病欠债,且主观上有偿还意愿的辩护意见,经查,该辩护意见无证据证实,与被告人边雪在侦查机关的供述不一致,不予采信。对于辩护人关于本案所涉资金属混合型资金,有别于一般国有资产的辩护意见,经查,本案所涉资金属新农合基金,其来源虽为农民个人、集体、政府三个方面,但该资金是由国家管理的,贪污该资金与贪污国有资金性质相同,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对于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犯罪是医院管理漏洞造成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边雪编造虚假核销手续套取新农合资金行为是其主观上的故意所为,其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追求这种结果的发生,主观恶性明显,其只是利用了医院管理上存在不足的这一犯罪条件,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对于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犯罪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认罪悔罪态度好,有自首情节的辩护观点,经查属实,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边雪利用职务之便,采用骗取手段将国家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医疗费报销款非法占为己有,其行为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边雪犯贪污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边雪的犯罪事实被发现后,在司法机关对其采取强制措施前主动向单位领导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认定为自首,可依法减轻处罚。被告人边雪认罪悔罪,并将赃款全部返还,可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六十七条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边雪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1月25日起至2017年11月2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刘铁军审判员:丁珊代理审判员:闵琦媛
书记员:宋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