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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解本贵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即商初字第6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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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责任保险合同纠纷文书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解本贵。委托代理人万山菻,即墨潮海法律服务所。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香港中路**旺角大厦**。负责人于振章,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堃,系公司职工。第三人青岛源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服务中心,住,住所地即墨市经济开发区鹤山路东首

本院在审理原告解本贵与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第三人青岛源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服务中心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解本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刘红光

书记员:徐珊珊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