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陕西鸿兴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某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何某某,陕西秦汉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洋县毕叽沟钒钛磁铁矿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马某某,陕西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鸿兴矿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洋县毕叽沟钒钛磁铁矿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鸿兴矿业有限公司于2013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鸿兴矿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鸿兴矿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陕西鸿兴矿业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陈宝雄审判员:雷崇理人民陪审员:何斌
书记员:张琼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