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民事文书

民事 · 一审 · 2013

李定双与李定冲、赵代娣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兴民初字第261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文书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李定双,兴安县溶江镇酒厂退休职工。委托代理人李双连,桂林机床股份有限公司退休职工。被告李定冲,兴安县湘漓镇湘漓中心校江口小学教师。被告赵代娣,农民。委托代理人龙兴友,广西灵渠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定双与被告李定冲、赵代娣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定双于2013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定双以涉案的桂花树需经有关部门先进行确权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对原告的撤诉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定双撤回起诉。本案收案件受理费6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定双负担。

代理审判员:王华

书记员:饶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