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唐海欧,男,197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被执行人唐苏国,男,1965年3月1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
申请执行人唐海欧与被执行人唐苏国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12)零民一初字第1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唐苏国已按照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12)零民一初字第152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张卫林审判员:彭义军代理审判员:黄明鸣
代理书记员:唐纯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