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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唐海欧与被执行人唐苏国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零执字第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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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文书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唐海欧,男,197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被执行人唐苏国,男,1965年3月1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

申请执行人唐海欧与被执行人唐苏国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12)零民一初字第1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唐苏国已按照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12)零民一初字第152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张卫林审判员:彭义军代理审判员:黄明鸣

代理书记员:唐纯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