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杨XX,女。被执行人梁XX,女。
申请执行人杨XX与被执行人梁XX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杨XX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2年6月19日作出的(2012)龙民初字第11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于2013年11月1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龙民初字第11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革审判员:陈胜龙审判员:秦先忠
代书记员:廖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