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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梁某结案裁定执行裁定书

(2013)龙民执字第3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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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文书广西壮族自治区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杨XX,女。被执行人梁XX,女。

申请执行人杨XX与被执行人梁XX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杨XX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2年6月19日作出的(2012)龙民初字第11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于2013年11月1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龙民初字第11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革审判员:陈胜龙审判员:秦先忠

代书记员:廖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