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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陈高峰与李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富执字第001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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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文书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陈高峰,男,1979年10月30日生,汉族,农民,住富平县华朱乡。被执行人李伟,男,1984年11月21日生,汉族,农民,住富平县觅子乡。

本院在执行富平县人民法院2011年5月22日制作的(2011)富民初字第022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的申请执行人陈高峰与被执行人李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该案执行标的4830元,诉讼费25元,执行费50元。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本院依法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在银行存款5000元,支付申请人4950元,交纳执行费50元。申请人同意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富民初字第0220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党应麟审判员:杨军审判员:张顺荣

书记员:朱朝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