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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彭╳与被执行人黄甲、黄乙、黎╳╳、陈╳╳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浦法执字第2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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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文书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彭X 被执行人黄甲被执行人黄乙被执行人黎XX 被执行人陈XX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彭X与被执行人黄甲、黄乙、黎XX、陈XX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彭X于2013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对该案的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彭X申请撤销对该案的执行,是其依法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的行为,且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2013)浦法执字第24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秦强审判员:张光明代理审判员:吴战

书记员:翁小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