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彭X 被执行人黄甲被执行人黄乙被执行人黎XX 被执行人陈XX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彭X与被执行人黄甲、黄乙、黎XX、陈XX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彭X于2013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对该案的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彭X申请撤销对该案的执行,是其依法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的行为,且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2013)浦法执字第24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秦强审判员:张光明代理审判员:吴战
书记员:翁小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