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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沈继媛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胡绍华、凌德芬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4

(2013)贡井执字第12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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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文书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沈继媛,女,1947年3月出生,住自贡市贡井区。被执行人胡绍华,男,1942年7月出生,住自贡市自流井区。被执行人凌德芬,女,1946年11月出生,住自贡市自流井区。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2013)贡井民一初字第39号民事判决书,立案受理沈继媛申请执行胡绍华、凌德芬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并依法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二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凌德芬的银行存款壹仟捌佰零柒元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付亮审判员:曾亮审判员:龙云亮

书记员:潘虹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