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沈继媛,女,1947年3月出生,住自贡市贡井区。被执行人胡绍华,男,1942年7月出生,住自贡市自流井区。被执行人凌德芬,女,1946年11月出生,住自贡市自流井区。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2013)贡井民一初字第39号民事判决书,立案受理沈继媛申请执行胡绍华、凌德芬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并依法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二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凌德芬的银行存款壹仟捌佰零柒元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付亮审判员:曾亮审判员:龙云亮
书记员:潘虹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