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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叶宏友申请执行张焱兵执行裁定书

(2013)泸泸执字第5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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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文书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叶宏友,男,汉族,住泸县立石镇。被执行人张焱兵,男,汉族,住泸县玄滩镇。

关于叶宏友申请执行张焱兵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2012)泸泸民初字第108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张焱兵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泸县支行的存款1000元至泸县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涛

书记员:杜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