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青岛华强皮革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孙明华,总经理。被执行人青岛通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张春强,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华强皮革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通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青民五终字第1159号民事判决书已审结,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案款170680元。本院于2013年10月16日立案执行,2013年10月1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传票并责任其限期履行义务。2013年10月22日扣划被执行人青岛通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莱西支行的账户存款170680元。2013年11月7日向申请执行人发还案款170680元,并收取执行费246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青民五终字第115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高培峰审判员:宫良基审判员:姚增军
书记员:刘忠杰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