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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莱阳市恒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西执字第4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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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文书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莱阳市恒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袁海燕,女,1980年4月1日出生,汉族,青岛市城阳人。

本院在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莱阳市恒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袁海燕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莱西市人民法院(2010)西民初字第2365号民事判决书已审结。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清障费1606元。本院于2013年1月29日立案执行,于2013年2月2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传票,并责令限期履行义务。2013年3月25日被执行人袁海燕交付案款1606元。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莱西市人民法院(2010)西民初字第236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高培峰审判员:宫良基审判员:姚增军

书记员:李风霄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