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德尚,男,汉族,1941年11月4日生,住郑州市中原区。被告:郑艳梅,女,1984年1月16日生,住郑州市中原区。被告:赵春雨,男,1961年8月21日生,住黑龙江佳木斯市富锦市。被告:中原区朱屯村委会,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朱屯村。负责人:卢增玉。委托代理人:吴鹏,河南昊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德尚诉被告郑艳梅、赵春雨、中原区朱屯村委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也未申请缓、减、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冯莹丽
书记员:王丽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