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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赵德尚与郑艳梅、赵春雨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中民一初字第1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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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文书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赵德尚,男,汉族,1941年11月4日生,住郑州市中原区。被告:郑艳梅,女,1984年1月16日生,住郑州市中原区。被告:赵春雨,男,1961年8月21日生,住黑龙江佳木斯市富锦市。被告:中原区朱屯村委会,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朱屯村。负责人:卢增玉。委托代理人:吴鹏,河南昊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德尚诉被告郑艳梅、赵春雨、中原区朱屯村委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也未申请缓、减、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冯莹丽

书记员:王丽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