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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孙凤兰与薛飞、薛西 华财产损害赔偿 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1)谯民一初字第018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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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文书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孙凤兰。委托代理人:张禹,安徽王善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薛飞。被告:薛西华。委托代理人:张洪亮,安徽亳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凤兰诉被告薛飞、薛西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凤兰于2013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凤兰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凤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65元,由原告孙凤兰负担。

审判长:于文礼人民陪审员:董全礼人民陪审员:王天成

书记员:杨守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