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凤兰。委托代理人:张禹,安徽王善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薛飞。被告:薛西华。委托代理人:张洪亮,安徽亳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凤兰诉被告薛飞、薛西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凤兰于2013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凤兰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凤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65元,由原告孙凤兰负担。
审判长:于文礼人民陪审员:董全礼人民陪审员:王天成
书记员:杨守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