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冬梅,女,汉族,1977年9月27日出生。被告茅海勇,男,汉族,1975年8月2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珠海市香洲区。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冬梅于2013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冬梅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冬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郭冬梅负担。
审判长:吴巧贤审判员:谢丽琼人民陪审员:王建军
书记员:杨舒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