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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郭冬梅与茅海勇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珠香法民一初字第24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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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文书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郭冬梅,女,汉族,1977年9月27日出生。被告茅海勇,男,汉族,1975年8月2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珠海市香洲区。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冬梅于2013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冬梅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冬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郭冬梅负担。

审判长:吴巧贤审判员:谢丽琼人民陪审员:王建军

书记员:杨舒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