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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刘巡与王亮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鼓执字第28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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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文书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刘某被执行人王某

申请执行人刘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3)鼓民初字第140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立案受理。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规定期限履行义务,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二百四十三、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被执行人王某所有的500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姜某执行员王某执行员盛某某

书记员:徐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