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肖发强与黄志荣、诸城市交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诸执字第2194-1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文书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肖发强。被执行人黄志荣。被执行人诸城市交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肖发强与被执行人黄志荣、诸城市交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标的总额为33654元,尚未执行标的额为33654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多次采取调查手段,并穷尽了对被执行人有关财产状况的调查措施,被执行人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周玲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