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陈庆宝,男,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杨彩霞,女,汉族,农民。被执行人谢辉,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刘维平,男,汉族,个体工商户。
申请执行人陈庆宝、杨彩霞与被执行人谢辉、刘维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磐石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20日作出(2013)磐民一初字第2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庆宝、杨彩霞于2013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10月2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同意本案终结保留债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磐石市人民法院(2013)磐民一初字第22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学深审判员:杨润明代理审判员:王长春
书记员:司桂春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