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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姚友富、裴西奎申请执行铜仁地区宏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2013)江法执字第165号

(2013)江法执字第1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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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文书

申请执行人姚友富,男,住贵州省铜仁市江口县。申请执行人裴西奎,男,住贵州省铜仁市江口县。被执行人铜仁地区宏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冷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姚友富、裴西奎申请执行铜仁地区宏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9日立案受理,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铜中民一终字第2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铜仁地区宏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铜仁地区宏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姚友富、裴西奎支付赔偿款19421.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20.00元,执行费191.00元,共计20032.00元。但被执行人铜仁地区宏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铜仁地区宏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仁分行有存款10780.43元。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铜仁地区宏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仁分行******账户的存款10780.00元至本院账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江口县支行,账号******,户名江口县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蒋茂万审判员:张百发代理审判员:龙通林

代理书记员:刘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