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赵志龙,男,1938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泾渭镇。被执行人高陵县泾渭镇梁村塬村。负责人李彦锋,系该村村主任。
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划拨了高陵县泾渭镇梁村塬村在高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泾渭信用社的存款151040元。其中83740元已被申请执行人赵志龙领走,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高民一初字第0068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李建民执行员王其利执行员罗娟
书记员:张亮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