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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颜庆福与周学祥、周子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胶执字第21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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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文书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颜庆福,男,汉族,住胶州市。被执行人周学祥,男,汉族,住胶州市。被执行人周子忠,男,汉族,住胶州市。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青民五终字第44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3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完毕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青民五终字第442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汤龙江审判员:秦涛审判员:郑晓鹏

书记员:韩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