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颜庆福,男,汉族,住胶州市。被执行人周学祥,男,汉族,住胶州市。被执行人周子忠,男,汉族,住胶州市。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青民五终字第44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3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完毕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青民五终字第442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汤龙江审判员:秦涛审判员:郑晓鹏
书记员:韩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