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孔宪传。被执行人刘元银。
申请执行人孔宪传与被执行人刘元银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新泰市人民法院(2012)新民初字第315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标的为人民币本金6653.04元及迟延履行金、诉讼费,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法查询未能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未能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新泰市人民法院的(2013)新执字第154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纪庆刚审判员:季承审判员:王维军
书记员:张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