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陈楠。被执行人李文鹏。被执行人李文波。
申请执行人陈楠与被执行人李文鹏、李文波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新泰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25日作出的(2013)新民初字第446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3年6月7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执行标的28000元、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560元。经本院调查,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案件的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新泰市人民法院(2013)新执字第1567号案件的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新泰市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士勤审判员:季承审判员:刘虎
书记员:刘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