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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王志兴诉唐山市丰润区银城铺乡村委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2013)丰执字第4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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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文书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王志兴,男,1954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唐山市丰润区。被执行人唐山市丰润区银城铺乡前贾庄村村民委员会,住唐山市丰润区。法定代表人贾德超,该村村主任。

本院在执行王志兴诉唐山市丰润区银城铺乡前贾庄村村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申请人申请执行事项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2013)丰民初字第31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爱敏审判员:王荣禄审判员:郭双武

书记员:郭继忠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