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福平,男,1952年5月1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孟凡军,男,1964年8月17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徐美凤,女,1970年9月9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郁才芹,女,1979年12月28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徐美英,女,1964年5月26日生,汉族。
本院于2013年7月2日作出(2013)明执字第00532号冻结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徐美英丈夫胡新元的银行存款,现因需要扣划胡新元的银行存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31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徐美英丈夫胡新元在银行存款人民币22367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万德央
书记员:崔琪琪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31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