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党芝琴,女。被执行人陈青松,男。
党芝琴申请执行陈青松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5日作出(2012)铜印民初字第00249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执行标的120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3年8月1日依法立案,于8月18日向陈青松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接到本院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党芝琴支付案件款12000元;现双方自愿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党芝琴自愿撤回对杨双增的执行申请,经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铜印民初字第00249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付艳丽审判员:樊长远代理审判员:宋斌
书记员:李洪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