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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党芝琴与陈青松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铜印执字第000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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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文书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党芝琴,女。被执行人陈青松,男。

党芝琴申请执行陈青松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5日作出(2012)铜印民初字第00249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执行标的120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3年8月1日依法立案,于8月18日向陈青松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接到本院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党芝琴支付案件款12000元;现双方自愿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党芝琴自愿撤回对杨双增的执行申请,经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铜印民初字第00249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付艳丽审判员:樊长远代理审判员:宋斌

书记员:李洪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