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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夏雪龙与夏永志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2013)庆城执字第3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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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文书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夏雪龙。被执行人夏永志。

本院在执行夏雪龙与夏永志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过程中,夏永志于2013年9月30日自动履行了本案,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庆城民初字第110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代其龙

书记员:郑攀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