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夏雪龙。被执行人夏永志。
本院在执行夏雪龙与夏永志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过程中,夏永志于2013年9月30日自动履行了本案,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庆城民初字第110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代其龙
书记员:郑攀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CONTINUE BROWSING
申请执行人夏雪龙。被执行人夏永志。
本院在执行夏雪龙与夏永志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过程中,夏永志于2013年9月30日自动履行了本案,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庆城民初字第110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代其龙
书记员:郑攀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