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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孙润九与青岛海信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崂执字第117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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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文书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孙润九,女,汉族,1946年6月9日出生,住青岛市市**。被执行人青岛海信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法定代表人刘浩,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孙润九于2013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青岛海信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31317元,执行费37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3年11月12日划扣被执行人青岛海信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3500元,此案结案。

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崂民一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郝政文审判员:李建才审判员:侯睿

书记员:于丰钦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