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王春与安徽省淮北市龙丰工程机械修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鼓执字第2788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文书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王某被执行人安徽省淮北市某某工程机械修理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王某申请强制执行(2013)鼓民初字第189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立案受理。因被执行人安徽省淮北市某某工程机械修理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规定期限履行义务,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第二百四十三、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安徽省淮北市某某工程机械修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王某某执行员梁某执行员赵某某

见习书记员:刘某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