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敬安,男,1969年11月9日生,汉族。被告:王会海,男,1936年8月14日,汉族。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敬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张昌才审判员:史孟强人民陪审员:胡国英
书记员:张胜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民事 · 一审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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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敬安,男,1969年11月9日生,汉族。被告:王会海,男,1936年8月14日,汉族。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敬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张昌才审判员:史孟强人民陪审员:胡国英
书记员:张胜瑞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