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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原告王敬安与被告王会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民初字第3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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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文书

原告:王敬安,男,1969年11月9日生,汉族。被告:王会海,男,1936年8月14日,汉族。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敬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张昌才审判员:史孟强人民陪审员:胡国英

书记员:张胜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