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彦国。被告:陈圣虎。委托代理人:陈国良。委托代理人:孙建磊,山东华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彦国与被告陈圣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2013年1月10日,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彦国撤回对被告陈圣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陈娣
书记员:王瑞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民事 · 一审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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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彦国。被告:陈圣虎。委托代理人:陈国良。委托代理人:孙建磊,山东华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彦国与被告陈圣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2013年1月10日,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彦国撤回对被告陈圣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陈娣
书记员:王瑞瑞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