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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刘彦国与陈圣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临罗民一初字第1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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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文书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刘彦国。被告:陈圣虎。委托代理人:陈国良。委托代理人:孙建磊,山东华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彦国与被告陈圣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2013年1月10日,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彦国撤回对被告陈圣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陈娣

书记员:王瑞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