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吴显强、莱西市南墅镇人民政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2003)西执字1609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文书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吴显强,男,1941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住本市。被执行人莱西市南墅镇人民政府。

申请执行人吴显强与被执行人莱西市南墅镇人民政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莱西市人民法院(2003)西民初字第1510号民事判决书审结,确定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款88184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于2013年12月20日将案款交齐。至此,(2003)西执字第1609号执行案件申请的内容执行完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2003)西执第1609号执行案件所申请的内容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执行费1121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宫良基审判员:高培峰审判员:任永谦

书记员:李坤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