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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兰鸿翔与孙爱民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沧执字第5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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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文书

申请执行人兰鸿翔。被执行人孙爱民。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沧民初字第122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吕世林审判员:朱秀刚

书记员:王坤发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