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陈菊芳与华县自来水公司、华县华州镇城内行政村西街村民小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华法执字第00131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文书陕西省华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陈菊芳,女,1952年10月19日生,汉族,农民,住华县华州镇城内行政村西街组。被执行人华县自来水公司。法定代表人程西隆,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华县华州镇城内行政村西街村民小组。法定代表人王红,系该组组长。申请执行人陈菊芳依据生效的(2013)渭中民三终字第0004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华县自来水公司、华县华州镇城内行政村西街村民小组支付赔偿款共计32704.57元,赔偿款由本案被执行人各承担16352.28元,并要求本案双方被执行人共同承担鉴定费费7500元,诉讼费1000元,执行费1175元,本院于2013年10月28日立案执行。

本院(2013)华法执字第00131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冯继忠审判员:弥继峰代理审判员:张晓艳

书记员:井裕林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