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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赵光明与贺袁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庆西执字第8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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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文书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赵光明。被执行人贺袁琛。

终结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3)庆西民初字第61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执行费154.49元免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刘志锋

书记员:道岩卓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