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赵光明。被执行人贺袁琛。
终结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3)庆西民初字第61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执行费154.49元免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刘志锋
书记员:道岩卓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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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赵光明。被执行人贺袁琛。
终结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3)庆西民初字第61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执行费154.49元免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刘志锋
书记员:道岩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