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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庆阳滕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孙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庆西执字第3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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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文书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庆阳滕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孙伟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庆阳滕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孙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2)庆西民初字第730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孙伟向原告庆阳滕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支付赔偿款78869.58元(已付5500元),其余财产损失由原告庆阳滕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2930元,由原告庆阳滕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1172元,被告孙伟负担1758元。

本案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孙伟家庭困难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庆阳滕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也未能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孙伟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征求申请执行人庆阳滕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意见,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庆阳滕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可在被执行人孙伟具备执行条件时,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3)庆西执字第30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梁文瑞审判员:金波审判员:惠志坚

书记员:脱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