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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陈小琴与熊军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淳执字第000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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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文书陕西省淳化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陈小琴,女,生于1962年9月12日,汉族,住淳化县方里镇桃渠村,农民。被执行人熊军平,男,生于1968年11月11日,汉族,住住址职业同上。

陈小琴与熊军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咸民终字第0051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1012.5元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熊军平已将本案全部标的及执行费交至本院,且申请人已经实际领取,该案应终结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咸民终字第0051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姚新兵审判员:张艳艳审判员:王整风

书记员:张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