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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梁焕信撤回申请裁定执行裁定书

(2013)莱阳执字第2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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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文书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梁焕信,男,1964年4月10日出生,汉族,莱阳市城厢办事处和平村。被执行人王业龙,男,1987年7月7日出生,汉族,莱阳市城厢办事处东赵疃村。

在本院执行申请人梁焕信与被执行人王业龙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履行义务,申请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2011)莱阳民一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黄松建审判员:李卫界审判员:姜永平

书记员:张德民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